法定代表人:徐章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洁,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静波。
被申请人:胡静波,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陈柳,女,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段述强,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李便册,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被申请人:龚洪泉,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王群,女,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上列当事人间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664,492.05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段述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龚洪泉、被申请人王群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龙翔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段述强、被申请人李便册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案外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95.62%的股权(对应出资7,65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案外人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应出资2,0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64,492.0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小平
书记员:周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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