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洁、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言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鲁素珍。
被申请人:祝卫东,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杨芸,女,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杨佛根,男,194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言路广告有限公司、祝卫东、杨芸、杨佛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芸、杨佛根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房产(保全金额为7,172,831.07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杨芸、杨佛根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房产(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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