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思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操守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念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赛锋。
原告上海嘉思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念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思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 洁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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