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怡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樊飞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同昊,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风汽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
原告上海嘉怡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风汽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嘉怡涂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嘉怡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嘉怡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5.50元,由原告上海嘉怡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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