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昭雪,上海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4元,减半收取2,182元,财产保全费1,541元,合计诉讼费3,723元,由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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