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严学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昭雪,上海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鸿泰唯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红明。
申请人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鸿泰唯亚科技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鸿泰唯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52,722.17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鸿泰唯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52,722.17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1,283元,由申请人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