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洪兴,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嘉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影响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袁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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