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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昊建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嘉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良、赵唯乐,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佘德润。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上海嘉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88,823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88,823元;
  二、查封案外人潘某1、潘某2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仓场路XXX号1_3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嘉XXXXXXXXXX)。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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