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仙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金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侯幼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承,上海英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金迪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因原告上海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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