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嘉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肖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佳良,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上海嘉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佳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嘉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佳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3,398元。申请人上海嘉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佳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3,398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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