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嘉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行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应俊。
申请人上海嘉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上海嘉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433,5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433,5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王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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