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嘉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倪建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磊,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夏,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盈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武岳。
被申请人:上海馨润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武岳。
原告上海嘉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盈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馨润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216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盈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馨润日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024.57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嘉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盈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馨润日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024.57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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