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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讯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霄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嘉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裴新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乐,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霄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屈冬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彦亮,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嘉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霄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魏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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