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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与孙敏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张振扬,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汝,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敏亚,女,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孙敏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在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袁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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