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国军,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福兰特旅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路国军。
原告上海嘉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国军、上海福兰特旅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方式向二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采用公告送达。原告上海嘉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嘉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路国军、上海福兰特旅店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5元,减半收取计2,537.50元,由原告上海嘉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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