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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国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伞伞,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国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思闻,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松江新城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宋国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移冲,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国恒、第三人上海松江新城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孙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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