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伞伞,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国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思闻,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松江新城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宋国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移冲,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国恒、第三人上海松江新城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孙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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