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嘻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宏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静,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赟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范茹婷,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艾纳吉芭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茹婷,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涛,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一飞,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珠江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XXX号1901之三房。
法定代表人:赵泽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程益。
原告上海嘻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赟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艾纳吉芭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珠江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2019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嘻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嘻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