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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建锅炉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黍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四建锅炉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施建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黍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万国,负责人。
  原告上海四建锅炉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黍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四建锅炉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四建锅炉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3元,减半收取,计2,946.50元,由原告上海四建锅炉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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