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子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春华。
原告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豪卿
书记员:汪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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