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四禾风机有限公司与刘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四禾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发,男,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上海四禾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10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四禾风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永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四禾风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永发支付原告上海四禾风机有限公司货款137,668元;2、被告刘永发支付原告上海四禾风机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37,66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合作伙伴,原告是提供风机及相应配件货物的供应商,应被告的要求发货至被告指定的地点。2017年11月10日,被告确认尚欠货款134,490元。2018年初,原告再次应被告的要求发货11,040元,后又发货价值138元配件。2018年9月29日,双方再次确认被告共欠货款145,668元。2018年11月14日,被告通过微信支付货款8,000元,剩余137,668元未支付,而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因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永发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四禾风机费用共计壹拾叁万肆仟肆佰玖拾元正(134490.00)元”。
  2018年6月20日、6月29日、7月10日,原告共计向被告发货金额11,040元。
  2018年9月29日,被告出具风机欠款还款计划一份,载明:“风机总计欠款壹拾肆万伍仟陆佰陆拾捌元正(145668.00)元,计划在10月15日前还肆万伍仟陆佰陆拾捌元,余下部分争取每个月还10000.00元”。
  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在2018年9月29日出具还款计划时,购买价值138元配件一件;被告于2018年11月1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元,之后未支付过货款。
  以上事实,由欠条、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风机欠款还款计划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截止至2018年9月29日尚欠原告货款145,668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37,66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日起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质证,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永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四禾风机有限公司货款137,668元;
  二、被告刘永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四禾风机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37,66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3元,减半收取计1,526.50元,由被告刘永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