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回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宇,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玄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学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回丰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丰公司)与被告上海玄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2018年8月29日,玄骥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将本、反诉合并审理。审理中,回丰公司与玄骥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回丰公司与玄骥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回丰印务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诉请;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玄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诉请。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0元,由原告上海回丰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玄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 栋
书记员: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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