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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回丰印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回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宇,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玄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学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回丰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丰公司)与被告上海玄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2018年8月29日,玄骥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将本、反诉合并审理。审理中,回丰公司与玄骥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回丰公司与玄骥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回丰印务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诉请;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玄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诉请。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0元,由原告上海回丰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玄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  栋

书记员: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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