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园外有缘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水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军。
原告上海园外有缘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园外有缘餐饮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园外有缘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园外有缘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施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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