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XXX号XXX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早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XXX号XXX幢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
被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王维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沙子坡镇塘口村青坨组。
原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早惠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艾某某、被告王维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艾某某、被告王维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艾某某、被告王维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艾某某、被告王维富的起诉。
审判员:刘 琦
书记员: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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