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民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珏,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鑫弋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邓立辉,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弋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鑫弋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鑫弋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1,449元,由申请人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季宇凤
书记员:王嫣然 张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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