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国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力福汀钢绳(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康,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力福汀钢绳(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BENEDIKTLIEVENFREDERIKBERNHARDMARIEVERREET,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娥,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力福汀钢绳(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9年3月6日、3月12日,上海国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力福汀钢绳(上海)有限公司分别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力福汀钢绳(上海)有限公司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力福汀钢绳(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国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林永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