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康,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力福汀钢绳(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BENEDIKTLIEVENFREDERIKBERNHARDMARIEVERREET,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娥,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力福汀钢绳(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9年3月6日、3月12日,上海国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力福汀钢绳(上海)有限公司分别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力福汀钢绳(上海)有限公司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力福汀钢绳(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国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林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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