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邓水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福云,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肇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华。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国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协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玉英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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