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国君创投隆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格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都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易捷庄园枸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
被申请人:吴衍霖,男,196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国君创投隆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宁夏易捷庄园枸杞科技有限公司、吴衍霖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易捷庄园枸杞科技有限公司、吴衍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23,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易捷庄园枸杞科技有限公司、吴衍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23,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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