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利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标。
原告上海国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2020年3月31日,原告上海国林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国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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