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峰,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娟,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旺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加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龙,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国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上海旺禹实业有限公司均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国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旺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司法鉴定费38,000元,合计38,025元,由原告上海国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旺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康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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