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庄俊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宗岭,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国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上海国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上海国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楼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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