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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益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君,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菁,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何利云,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何利云,执行董事。
  被告:永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何利云,执行董事。
  被告:诸暨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何利云,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润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何利云,执行董事。
  被告:绍兴基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何利云,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何利云,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永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润利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基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44元,减半收取计34,07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  斌

书记员:傅朱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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