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
法定代表人:徐国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玺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国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玺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国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玺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建琛
书记员:何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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