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谢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鹏,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梓君,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积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玉军。
原告上海国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积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国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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