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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益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洁,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任会云,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董事长。
  被告: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高巍,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董事长。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林,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租赁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专用路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会展公司)、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程达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大集团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2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2,608元,由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崔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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