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益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洁,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任会云,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董事长。
被告: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高巍,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董事长。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林,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租赁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专用路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会展公司)、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程达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大集团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2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2,608元,由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崔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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