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吉开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超,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竹坤,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彦,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国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民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国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国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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