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被告:祝义财,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祝义财、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1.依法查封、冻结被告祝义财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4,197,174.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2.查封被告祝义财名下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1,100万股股权。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祝义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4,197,174.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告祝义财名下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1,100万股股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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