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茅建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吴祖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轩羽,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71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金融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应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本案中,其非资金实际使用方,显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第40条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授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签订的《跟单信用证开证授信合同》第16.2条约定由开证行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授信人与开证行均为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孙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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