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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茅建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吴祖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轩羽,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71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金融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应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本案中,其非资金实际使用方,显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第40条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授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签订的《跟单信用证开证授信合同》第16.2条约定由开证行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授信人与开证行均为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孙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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