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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与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侯慧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智、陈皓,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润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金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冰、唐双,辽宁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诉讼代表人:汪亚东,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至诚。
  被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任红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冰、唐双,辽宁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长远集团,住所地上海市东江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总经理。
  原告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电影公司)与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集团公司)、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影院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传媒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后,星美集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裁定驳回星美集团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星美集团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际电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被告星美集团公司及星美传媒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冰、唐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美影院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通知上海长远集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际电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国际电影公司与星美集团公司、星美影院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星美集团公司、星美影院公司立即携物品迁出上海市海宁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将系争房屋交还国际电影公司;2.判令星美集团公司、星美影院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起至返还系争房屋之日止的保底租金及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月200,333.28元计算,并扣除2018年9月支付的20万元);3.判令星美集团公司、星美影院公司支付2018年8月、9月票房租金35,553.80元;4.判令星美集团公司、星美影院公司支付国际电影公司垫付的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员工工资85,573.16元;5.判令星美集团公司、星美影院公司支付国际电影公司垫付的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安保人员费用120,400元;6.判令星美集团公司、星美影院公司支付国际电影公司垫付的维修工程款42,189.78元;7.判令星美集团公司、星美影院公司支付国际电影公司垫付的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电费193,200.48元;8.判令星美传媒公司对上述星美集团公司、星美影院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过程中,国际电影公司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星美集团公司、星美影院公司支付国际电影公司垫付的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员工工资62,432元;变更第5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星美集团公司、星美影院公司支付国际电影公司垫付的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安保人员费用51,600元;并撤回第6项、第8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国际电影公司系系争房屋权利人。2007年11月8日,国际电影公司与星美集团公司签订《上海国际电影院租赁合同》,约定:国际电影公司将系争房屋租赁给星美集团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包括保底固定租金和净票房分账租金;保底固定租金每年220万元,每三年累计递增3%,先付后用,按月支付,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下月租金;净票房分账租金为每月电影净票房的5%,于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的分账租金;星美传媒公司对星美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8年12月,星美集团公司筹建星美影院公司,并以其名义与国际电影公司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国际电影公司将系争房屋出租给星美影院公司使用。因星美集团公司、星美影院公司在经营期间屡次违规经营,受到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及安保人员费用、电费等费用,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国际电影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星美集团公司、星美传媒公司共同辩称,星美集团公司、星美传媒公司与国际电影公司之间无法律关系。星美集团公司与国际电影公司于2007年确实签订过《上海国际电影院租赁合同》,但合同约定如果成立了新公司,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全部转移给新公司,星美影院公司成立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全部转移给了星美影院公司。但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为星美影院公司(筹),只有邹姓人员签字,并无星美影院公司公章。星美集团公司与星美传媒公司对《上海国际电影院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均不认可。租金等相关费用的支付主体是星美影院公司,收取费用的主体是国际电影公司。星美影院公司与国际电影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但不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系争房屋2018年8月31日前的保底租金及票房租金均已经结清。国际电影公司于2018年9月擅自断水断电,致使星美影院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当时系争房屋已经处于国际电影公司的控制之下,故星美影院公司不应支付此后的租金。星美影院公司已经支付2018年6月员工工资、2018年6月至7月的安保费用及2018年9月电费。对于国际电影公司主张的员工工资、安保费用、维修工程款、电费等费用均不认可,国际电影公司无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已发生,其无权主张。星美传媒公司从未向国际电影公司承诺为星美集团公司、星美影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不同意国际电影公司要求星美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星美集团公司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星美影院公司未作辩称。
  上海长远集团述称,其在本案中不主张相关权利。国际电影公司与星美影院公司方之间的纠纷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上海市虹口区国际电影院。1996年上海市国际电影院更名为上海国际电影(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8月,上海国际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国际电影公司。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国际电影院[原名称为上海国际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国际电影院,以下简称国际电影院]系国际电影公司的分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18日,于2018年9月11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星美集团公司系星美影院公司股东之一。
  2007年11月8日,国际电影公司、国际电影院(为出租方、甲方)、上海长远集团(为甲方担保人)与星美集团公司(为承租方、乙方)、星美传媒公司(为乙方担保人)签订《上海国际电影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出租其合法拥有所有权的上海国际电影院整幢物业(以下简称为该物业)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物业,将其改造为多厅综合性影城,并负责经营。……1.2该物业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XXX号,产权证面积2812平方米。该物业在1991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过改造扩建,改造前建筑面积为2812平方米,经过改造扩建增加面积1300平方米,现实际面积4112平方米。……2.1乙方承租该物业,并将其改造(保留原建筑外壳,对内建筑结构进行改造)成为以8厅电影院为主体的综合性影城,约1220座(以最终政府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并经营影城及书吧、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详见建筑设计详图)。……3.1租赁期限为20年,自甲方按本合同第5条的约定将该物业实际交付予乙方,且该项目已基本获得政府的批准可合法开建之次日起算(以下简称为“实际交房日”)。3.2乙方享有10个月免租改建期,以实际交房日为起算日。乙方无需为免租改建期支付租金。3.3营业日:免租装修期届满之次日即为该物业的首个营业日,自首个营业日起开始计算租金。3.4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应如期交还。双方认可该物业以返还当时的现状返还给甲方。……4.1租金包括多厅影城、配套商业设施及外立面广告等经营权和使用权的租金(租金不包含水费、电费、煤气、通讯、各种税费及其他与乙方经营活动的相关费用,且上述费用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时,乙方应予以接受并按规定予以交纳。……)4.2租金由两部分组成:保底固定租金及按净票房分账租金。标准如下:4.2.1保底固定租金:为每年220万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每三年累计递增3%,直至合同期满为止。保底固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先付后使用的原则,按月支付,且每月25日前支付下月租金;4.2.2按净票房分账租金(净票房=票房-国家电影专项基金-税收及附加费):为每月电影净票房的5%。分账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的分账租金。4.3本合同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50万元整(本合同自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交付房屋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付首期6个月的基本租金,即110万元人民币(抵扣乙方已支付的50万元人民币定金,实际应支付60万元人民币)。免租改建期结束后第7个月起,乙方开始按照本合同第4.2.1、4.2.2条约定的方式支付租金。5.该物业的交付及返还5.1甲、乙双方约定,在改建所需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下达之日起15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物业。……5.4乙方须在租赁期结束或提前结束前的30日内,与甲方联系交还该物业事宜并结清所有因其使用该物业所产生的费用,且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之日起20日内拆除乙方投资的可移动的财产,但不可拆除该物业内装修,保持装修原样及该物业结构的完好性无偿交还给甲方。5.5若乙方未按前款约定的时间将该物业返还予甲方,乙方应自逾期返还该物业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金额为日租金二倍的占用使用费。此等赔偿金的支付并不构成租赁期之延续。5.6乙方向甲方交还该物业时,双方应当签署验收交接书,对该物业交接情况予以确认。如乙方在租赁期间中途退租或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不按上述约定返还房屋的,甲方有权派员进驻该物业,同时有权控制水电的供应、对乙方在该物业内的物品作清场处理,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出租给新的承租方乙方无权反对。……6.4乙方对该物业进行改建装修后,该物业的产权仍归甲方所有。……8.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安置25名额度的原该物业编制用工人员(以下简称“受安置人员”)并承担相关费用。……12.乙方的权利义务……12.2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合同项下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足额按时缴付租金和聘用甲方职工的费用。……14.5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应付款和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总额乘以千分之三收取,依此类推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费用超过30日(含)以上的,甲方应发出催告通知,在发出通知后30日内乙方仍不缴清全部欠款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租赁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租金、水、电、煤、通讯、安置人员费用的付款责任,甲方有权控制水电的供应或采取合法的其他措施,直到乙方前述的违约行为得到纠正,但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所有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14.7如因乙方违约甲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返还房屋且不得索回已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要求甲方对其装修、设备及其他的投入予以补偿。……15.3双方同意,如乙方将来在该物业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XXX号)注册新公司专门从事影院投资及经营业务,则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可一并转让给新公司,甲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合同转让手续。乙方新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甲方将给予积极的帮助和支持。15.4双方同意,如甲方将来撤销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并将国际电影院变更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则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可一并由国际电影院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与支持。……17.4鉴于乙方有可能成立以该房屋所在地为注册地址的新公司,故甲、乙双方同意一旦该新公司被批准设立则该公司将代替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乙方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并与甲方签署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授权该新公司可使用“星美国际”字号并出具相关同意手续),同时,乙方应为新成立的公司在履行本《房屋租赁合同》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该公司最终未被批准设立或未进行设立,则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17.5上海长远集团对出租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对承租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星美集团公司及案外人上海星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星美影院公司。
  2008年12月19日,国际电影公司为出租方、甲方,星美影院公司(筹)为承租方、乙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出租其合法拥有所有权的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XXX号101-104室、201-204室(以下简称为该物业)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物业,将其改造为多厅综合性影城,并负责经营。……2.1乙方承租该物业,并将其改造(保留原建筑外壳,对内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经营影城及书吧、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以工商行政部门审核为准)。……3.1租赁期限为20年(2008年12月19日至2028年12月18日),自甲方按本合同第5条的约定将该物业实际交付予乙方。……15.3双方同意乙方新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甲方将给予积极的帮助和支持。……17.6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2007年11月8日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国际电影院租赁合同》执行。”该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其余条款与前述《上海国际电影院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相同,乙方落款处有“邹光林”签名。星美影院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分别载明:首次股东会议选举邹光林等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会议选举邹光林为董事长。后系争房屋交由星美影院公司租赁使用,租金由星美影院公司支付。在租赁过程中,星美影院公司还支付国际电影公司派遣人员工资每月15,608元及消防安全特保人员派驻费用每月17,200元。
  2018年5月29日,国际电影院向星美影院公司及星美国际集团发出《有关费用催收函》,内容为:“……截止2018年5月29日贵司依然拖欠房屋租金、派遣人员费用及消防安全特保人员24小时值守派驻费用,合计需支付28.33万元(不含滞纳金)。故请贵司务必于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15:00前付清所需支付的各类费用。如不能按时付清,我司将于2018年6月1日10:00起按照《上海国际电影院租赁合同》的约定控制星美国际影城供电诉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概由贵司自行承担。如未能妥善解决此事宜,我司不排除行使合同解除权。……说明:4月22日-5月21日租金200,333.28元,4月票房收入分成34,524.35元,3月人员工资15,608元,4月人员工资15,608元,5月安保费用17,200元,合计283,273.63元”。该份函件右下方有“沈迪”签名,落款日期2018年5月30日。
  2018年6月1日,星美影院公司向国际电影院出具《付款协议》,内容为:“……1、我司在下周四(6月7日)前支付五月租金及相关其他费用,合计:283,273.63元。2、我司在6月10日支付6月固定租金,200,333.28元。……”落款处盖有星美影院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沈迪”签名。
  2018年6月25日,国际电影院再次向星美影院公司及星美国际集团发出《有关费用催收函》,内容为:“……截止2018年6月25日贵司依然拖欠房屋租金、派遣人员费用及消防安全特保人员24小时值守派驻费用,合计需支付约40万元(不含滞纳金)。故请贵司务必于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15:00前付清所需支付的房屋租金(2018.5-2018.6)22.07万元,其他费用(包括4月5月票房分成、3月4月5月人员工资、5月6月安保费用等)约18万元于2018年7月4日付清。如未能妥善解决此事宜,我司不排除追索因相关费用拖欠形成的滞纳金及行使合同解除权。……”
  当月,星美影院公司支付40万元。星美影院公司又于2018年7月11日、7月17日、7月30日分别支付10万元、7万元、238,000元,其内部会计账簿载明其中包括“付老国际6月剩余分账租金”13,129.42元。星美影院公司于2018年8月支付20万元,于2018年9月向国际电影公司的上级单位上海长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支付系争房屋部分租金合计20万元。此后星美影院公司未再支付系争房屋租金。当时系争房屋保底租金标准为每月200,333.28元。
  2018年10月17日,长远公司又向星美影院公司及星美国际集团发出《催收函》,内容为:“……截止2018年10月17日,贵单位依然拖欠我司房屋租金、日常的水电各款项及消防安全特保人员派驻等费用共计395,211.54元(详见附件),我司也多次书面通知贵单位及贵集团应及时缴纳租金费用,但收效甚微。故请务必在2018年10月18日(星期四)下午16点前必须付清所剩欠各类费用,如不能按时付清,我方将在2018年10月19日上午10时起按照《上海国际电影院租赁合同》的约定控制星美国际影城供电诉求。具体恢复时间待定。至于造成的一切后果与经济损失,概由贵方自行承担。如还未能妥善解决此事宜,则我方撤回派驻人员,且不排除行使合同解除权。……”附件载明:未付费用包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工资(每月15,608元)合计109,256元、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安保人员费用(每月17,200元)合计86,000元、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票房合计158,842.74元、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租金(每月200,333.28元)合计1,201,999.68元、其他费用(包括门头广告牌11,386.52元、星美国际外墙排水沟维修32,758.60元、星美灯箱移除2,968元)合计47,113.12元,以上共计1,603,211.54元;已付费用为2018年6月到账40万元、2018年7月到账408,000元、2018年8月到账20万元、2018年9月到账20万元,以上共计1,208,000元;剩余欠款为395,211.54元,该金额不包括滞纳金部分。
  2018年10月18日,星美影院公司向长远公司发出《诚意告知函》,内容为:“……1、我方承诺,在2018年11月13日前,对截止至2018年10月30日之前我方已产生的房租水电物业等各项历史欠款经双方全部核对无误后,我方一次性解决核对无误的总欠款;……”
  2018年10月31日,上海市虹口区公安消防支队向星美影院公司做出《临时查封决定书》,载明:该支队于2018年10月29日派员对星美影院公司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星美影院公司营业场所内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临时查封,范围为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XXX号的星美影院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建筑,查封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14时至2018年11月30日14时,星美影院公司应立即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后经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决定书下方“被查封单位(场所)签收”处有“沈迪”签名。嗣后,星美影院公司停止营业。2018年12月3日,上海市虹口区公安消防支队再次做出《临时查封决定书》,载明:该支队于2018年11月30日派员检查,发现星美影院公司原有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在被查封后未整改,决定予以临时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12月4日14时至2019年1月3日14时。
  2018年12月5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发出《欠费停电通知》,载明:户名为国际电影院,地址为海宁路XXX号的用户,自2018年9-10月累计拖欠电费120,895.77元,违约金按日另行结算;供电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了《催缴电费通知》,并限期至2018年11月8日付清欠费,但至今仍未付清,供电公司将于2018年12月12日起对该用户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2018年12月10日,国际电影公司支付了系争房屋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电费及过期电费违约金合计193,200.48元。
  2018年12月19日,国际电影公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副本于2019年7月15日送达星美影院公司。
  另查明,2019年7月2日,本院做出(2019)沪0109破1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案外人俞夏威申请星美影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审理中,国际电影公司认可星美影院公司支付系争房屋保底租金至2018年8月31日,按票房分账租金至2018年7月31日,派遣人员工资至2018年6月30日,消防安全特保人员派驻费用至2018年7月31日,并表示不再主张2018年11月以后的派遣人员工资及消防安全特保人员派驻费用;系争房屋已于2019年9月30日收回,房屋使用费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但系争房屋中尚留有星美影院公司物品设备。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电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国际电影院、上海长远集团与星美集团公司、星美传媒公司签订的《上海国际电影院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恪守诚信,按约履行。该合同约定,星美集团公司可能将在系争房屋注册新的公司,如新公司设立,星美集团公司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将概括转移给新公司,新公司与国际电影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后,发起人以设立中的星美影院公司名义与国际电影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星美影院公司成立后实际租赁使用系争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国际电影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星美影院公司与国际电影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星美影院公司具有拘束力。根据两份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应认为星美集团公司在《上海国际电影院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了星美影院公司,星美影院公司与国际电影公司之间就系争房屋建立租赁合同关系。
  两份租赁合同均约定,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应付费用超过30日以上的,国际电影公司应发出催告通知,在发出通知后30日内如承租方仍未缴清欠款,国际电影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星美影院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国际电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国际电影院以及上级单位长远公司自2018年5月29日起多次向星美影院公司发出催告通知,然星美影院公司一直未能付清所欠费用,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国际电影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星美集团公司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国际电影公司在起诉之前未向星美影院公司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故本院确定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
  星美集团公司方辩称因国际电影公司对系争房屋断水断电致使星美影院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国际电影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星美集团公司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审理中对于断电时间节点的陈述多次前后不一,本院难以采信。综合星美影院公司在系争房屋于2018年10月31日被消防主管部门临时查封之后未再经营的事实,本院认为星美影院公司停止经营的原因在于其自身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消防违法行为且一直未整改,与国际电影公司无关。星美集团公司方辩称系争房屋在2018年9月即处于国际电影公司控制之下,与事实不符。现国际电影公司与星美影院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解除,国际电影公司认可系争房屋于2019年9月30日收回,本院予以确认。但系争房屋内目前仍留有星美影院公司的电影放映设施设备等物品,星美影院公司应携己物品搬离系争房屋。星美影院公司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底租金标准支付国际电影公司2018年9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保底租金(扣除星美影院公司已支付的2018年9月部分租金20万元)。国际电影公司要求星美影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底租金标准支付合同解除后至系争房屋收回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按净票房分账租金,国际电影公司认可星美影院公司付至2018年7月31日,星美集团公司方辩称2018年8月31日以前的均已付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国际电影公司与星美影院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及星美影院公司的内部记账凭证,本院对国际电影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派遣人员工资及消防安全特保人员派驻费用,星美集团公司方认可星美影院公司未支付2018年7月起的派遣人员工资及2018年8月起的消防安全特保人员派驻费用,国际电影公司现主张上述款项至2018年10月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电费,租赁合同约定电费等与星美影院公司经营活动的相关费用,由星美影院公司交纳。星美集团公司方辩称星美影院公司已支付2019年9月电费,但仅提供了其内部记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其辩称,本院难以采纳。国际电影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代星美影院公司垫付了系争房屋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电费及过期电费违约金,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海国际电影院租赁合同》约定,星美集团公司在系争房屋处设立新公司后,其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新成立的公司,同时星美集团公司还应为新成立的公司在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星美集团公司应当为星美影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星美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星美影院公司追偿。国际电影公司撤回维修工程款项及要求星美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星美影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上海长远集团与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国际电影院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
  二、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与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携己物品搬离上海市海宁路XXX号房屋;
  四、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的保底租金1,903,499.44元及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500,833.2元;
  五、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2018年8月及9月按净票房分账租金35,553.8元;
  六、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派遣人员工资62,432元;
  七、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消防安全特保人员派驻费用51,600元;
  八、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电费及过期电费违约金合计193,200.48元;
  上述第四项至第八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九、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至第八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04.25元,由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鸿英

书记员:尹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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