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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与国能伟业(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葛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伟业(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广志,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能伟业(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以被告已支付运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运费为由申请撤诉,该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能伟业(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83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976元,共计人民币4810元,由原告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英伟

书记员:牟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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