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图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明,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裘庆达,董事长。
原告上海图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88元,由原告上海图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王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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