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圆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玲,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鱼米之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鱼米之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海圆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昕佳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圆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鱼米之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9,982.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鱼米之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9,982.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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