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素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永平,女,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与被上诉人唐永平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唐永平退还人民币14,9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依约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被上诉人如坚持解除合同,亦应根据实际履行的情况扣减14,950元,而非一审的3,900元。故一审判决无事实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唐永平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唐永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返还唐永平29,900元;2、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支付唐永平利息(以本金29,900元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5日,唐永平、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签订《婚恋服务合同》,约定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向唐永平提供钻石卡会员标准婚恋服务,服务费29,900元,服务期限八个月,服务人次不低于八人。根据双方约定,钻石卡会员定义的男士应为金领阶层(包括自营企业主及高管),本科及以上学历,月薪20,000元以上,有商品房,有车。唐永平依约支付了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服务费。同年5月至6月,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先后安排四位男士与唐永平见面,但均不符合唐永平的具体择偶要求,且其中一位男士应系婚托,并非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处注册会员,而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未提供任何材料证明这几位男士的硬件指标与合同约定相符。唐永平虽在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提供的约会服务记录表上签名,但仅系确认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的工作量,并非认可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提供的婚恋服务与合同约定相符。唐永平认为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未依约提供婚恋服务,多次要求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返还服务费,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5日,唐永平、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签订《婚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为甲方(唐永平)提供“钻石卡会员”标准婚恋服务,服务费29,900元,服务期限八个月,服务人次不低于八人次。该合同中“钻石卡会员”标准条款约定:“男士定位于金领阶层(包括自营企业主及高管),本科及以上学历,月薪20,000元以上,有商品房,有车。女士受过高等教育,良好职业,家庭成员职业良好,从小生活经历及家教良好,秀外慧中。确定恋爱关系后,有贷款的可提供存款证明以保证足够还贷。婚姻顾问团队代理旗下四大网站及线下猎头取资源面试审核。”该合同附注内容第1条约定:“甲方口头同意或书面同意约见乙方提供的候选人,即视为甲方接受乙方约会安排一次,甲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拒绝已同意的约见。”该合同乙方责任与义务条款约定:“1、乙方的责任是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2、乙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所有的服务项目,为甲方在婚恋方面提供有效建议以提高服务效率和效果。3、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记录并存档为甲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本资料,并定期与甲方确认服务过程与结果。4、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获知的甲方未曾公开信息及其提供的未曾公开资料来回保密,除了向甲方同意见面的相亲对象介绍甲方相关信息,或由于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合法要求,或经甲方同意,否则乙方不可随意披露所知的甲方非公开信息以及甲方提供的非公开资料。5、若乙方没有履行上述条款中的责任和义务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将赔偿甲方就此蒙受的损失或损害。”唐永平另填写了会员基本信息表留存于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处,包括唐永平个人信息及其择偶要求。后唐永平依约支付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服务费29,900元。2018年5月至6月期间,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先后安排唐永平与四位男士见面,唐永平在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提供的约会服务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一审审理中,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为证明其依约向唐永平提供了婚恋服务,提供其为唐永平安排见面服务所涉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上述与唐永平见面四位男士留存于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处的会员基本信息表。唐永平表示该等证据无法证明该四位男士实际符合唐永平、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在上述《婚恋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及唐永平向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提出的具体择偶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系争合同系唐永平、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唐永平依约支付了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服务费,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应依约向唐永平提供完整的婚恋服务。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辩称其已依约安排数位男士与唐永平见面,履行了系争合同义务,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而根据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在案证据,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虽为唐永平提供了数次见面服务,但该等证据无法证明该数位男士个人信息已由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进行了审核并实际符合系争合同约定及唐永平向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明确的具体择偶要求,故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以上辩称,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未依约向唐永平提供婚恋服务,构成违约。现唐永平要求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返还服务费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应返还唐永平服务费的具体数额,法院认为,婚姻介绍服务有别于一般生活消费服务,婚姻介绍单位为客户所做的婚姻介绍工作难以完全予以量化。本案中,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系依法登记的婚姻介绍单位,且确为唐永平提供了一定的婚恋服务,而唐永平亦接受了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提供的相应婚恋服务,故法院酌定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应返还唐永平服务费26,000元。关于唐永平要求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支付利息的诉请,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定以26,000元为本金,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判决:一、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唐永平26,000元;二、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永平利息(以本金2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唐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上诉人须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根据在案事实认定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在合同履行时构成了违约,遂酌定由其返还唐永平服务费26,000元,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对此不服,坚持认为其只应返还14,950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上诉人并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合同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佐证一审酌定的返还服务费数额有悖法律与事实,故本院对其相关诉求,亦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5元,由上诉人上海圆缘苑婚姻介绍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姜 翌
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王冬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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