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圆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桂国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昕,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柳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畅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岚。
被告:陶文玉,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张岚,女,1980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圆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畅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陶文玉、张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杜晓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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