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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圆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酷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陶文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圆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桂国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昕,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柳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酷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齐艳霞。
  被告:陶文玉,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齐艳霞,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郭宗平,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圆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酷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陶文玉、齐艳霞、郭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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