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圆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桂国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昕,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柳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锡平,女,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陶文玉,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张岚,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圆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锡平、陶文玉、张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圆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锡平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圆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曹锡平的起诉。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张 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