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圣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林峰,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云。
原告上海圣丹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丹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35元,减半收取计621.18元,由原告上海圣丹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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