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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张隽浩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圣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乔京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隽浩,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肖,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宏雅,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圣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隽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计5元,由原告上海圣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叶茵茵

书记员:沈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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