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圣来仕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谌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宇,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皓,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前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平麒麟,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洁,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圣来仕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前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圣来仕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以本案将合并入另案一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来仕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圣来仕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刘 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