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楼410席。
法定代表人:林心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颖,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塘龙西路XXX号XXX楼XXX室。
被告: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石马村。
被告:彭绍成,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韩月明,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彭绍成和被告韩月明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以被告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已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申请人需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彭绍成和被告韩月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和理由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彭绍成和被告韩月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英伟
书记员:沈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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