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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伍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昌,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伍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葛茂伍。
  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伍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  洁

书记员:陆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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